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5执104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双拥路长城万富汇金座11楼1115室。 负责人***,主任。 被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九支沟(东西湖大道6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1270712476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5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