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07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金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301,659.69元。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仅在本院就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都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新兴街支行、中国银行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二雅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有银行账户,虽账户资金不足且已被冻结,但是本院还是全部做轮候冻结。在证券、税务、保险、工商、车管、不动产、网络银行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施工的《2020年乌鲁木齐市旅游公路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达坂城区旅游公路暨农村公路项目三标段)》目前已经完工验收,但因疫情影响还没有进行竣工结算,何时能进行竣工结算还无法确定。本院已与该项目发包方乌鲁木齐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对方表示愿配合本院的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信用惩戒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8,301,659.69元债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现的银行账户采取了轮候冻结强制执行措施。并与该项目发包方乌鲁木齐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沟通,该公司表示愿配合本院的执行。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信用惩戒措施。本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