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1执10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巨龙大道188号。
负责人:吴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邵东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路桥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52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公路桥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以上二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查,本案在审判阶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公路桥梁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21年4月29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武汉公路桥梁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郭茨口支行账号4205××××0571上的存款,被执行人武汉公路桥梁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自动履行;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自然资源部、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名下有三台车,申请执行人表示年代已久,不是名牌车,均已达到报废标准,没有查封的必要,未发现其他的财产登记信息;
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线下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拥有位于邵东市开发区××道的车库(邵房权证两市镇字第7××7号、邵房权证两市镇字第7××2号),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轮候查封,它案将进行处置。2021年5月24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冻结期限为三年;
四、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邵东市灵官殿镇中心学校工作人员进行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目前,除以上本院控制的财产以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只有待它案处置完,再按比例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521执81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但须在终结执行后二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育平
审 判 员 刘鹏飞
审 判 员 刘建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郭小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