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节能(五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1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柏,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系***弟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节能(五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沿河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元,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洪珞村24号。
法定代表人:江师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堂,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节能(五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9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同时二审中出现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9民初6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4元,上诉人中节能(五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上诉人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娟
审 判 员 杨楠
审 判 员 陈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邓星
书 记 员 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