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9490号之二
原告:四川福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1号1栋2单元15层1506号。
法定代表人:安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洪珞村24号。
法定代表人:张殊。
被告:吴三贵,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袁久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李乐元,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杨钧,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四川福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三贵、袁久荣、李乐元、杨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福慧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福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5元,由原告四川福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培林
审 判 员 袁 聪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