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福慧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9490号之二
原告:四川福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1号1栋2单元15层1506号。
法定代表人:安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洪珞村24号。
法定代表人:张殊。
被告:吴三贵,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袁久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李乐元,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杨钧,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四川福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三贵、袁久荣、李乐元、杨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福慧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福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5元,由原告四川福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培林
审 判 员  袁 聪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