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11380号
原告:***天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街星火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洪珞村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天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