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周树果、黄友好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1801号
原告:周树果,男,1964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利,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友好,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17179472697。
法定代表人:陈明昌,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高继林,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周树果与被告黄友好、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继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周树果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树果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树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树果负担。
审 判 员 高帅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黄乐
书 记 员 尹磊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