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北斗集团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执复171号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周垂远,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武汉宣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黄词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武汉利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陈冬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以上三名复议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华融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曲少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旭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俊,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北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周垂远,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斗实业发展总公司(武汉),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周垂远。
被申请人:武汉市七星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向龙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海远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涛,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昌,董事。
被申请人:武汉枭龙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向龙彩,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常福星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李三春,董事长。
被申请人:贾平,女,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周维,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江麟冶,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复议申请人周垂远、武汉宣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利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执异7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周垂远、武汉宣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利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周垂远、武汉宣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利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周垂远、武汉宣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利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峰
审 判 员  齐立新
审 判 员  禹明逸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赫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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