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与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先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撤1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莱,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明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胤、苏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先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荣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先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荣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实收90277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劢君
审 判 员  陈 锋
人民陪审员  修继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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