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03民初111号
原告: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黄岭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树。
委托代理人:童欣茹、曾慧利,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汉阳大道4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7元,由原告武汉林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魏早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嘉怡
书 记 员 黄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