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鄂州市**建材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03民初730号
原告:鄂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金熊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叶占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东民,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章庆文,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昌,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6元,由原告鄂州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早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嘉怡
书 记 员 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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