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河南省登封市阳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5民初4172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女,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登封市阳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市区少林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8419P。
法定代表人:*更新,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发展三村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093210M。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登封市阳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8元,减半收取计2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