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9709号
原告:武汉市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洲,湖北法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朗。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靖。
被告:**,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原告所述)。
第三人:陈波,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第三人:武汉市汉阳区梦想乐思明珠幼儿园。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波。
原告武汉市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波、武汉市汉阳区梦想乐思明珠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2022年7月18日,原告武汉市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刘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