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6105号
原告:武汉向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8号长江传媒大厦7层35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发展三村49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靖,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向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复杂且不易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向昱璇
书 记 员 李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