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5民初8879号 原告: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发展三村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建装饰公司)与被告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武建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乾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建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安全***证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23日共计10,754.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被告因中铁·世纪金桥项目A-4-1地块C2#、C3#楼幕墙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安全***证金20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原告根据合同要求向被告支付该保证金。2020年12月31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退还该安全***证金。 被告乾新公司辩称,武建装饰公司缴纳的安全***证金系履行安全文明施工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武建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安全保证金不应返还;根据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武建装饰公司违反施工安全的行为屡次发生,乾新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进行罚款,累计金额达300,000元,该罚款应从安全***证金中予以扣除。故请求驳回武建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5日,乾新公司(合同甲方)与武建装饰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一份《中铁·世纪金桥项目A-4-1地块C2#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武建装饰公司承包中铁·世纪金桥项目A-4-1地块C2#楼幕墙工程;合同第8.7条约定乙方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施工、验收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因乙方违规受罚,则由乙方接受处罚和整改;合同第8.8条约定按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组织施工,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严格遵守施工规范,积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现场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因乙方未严格履行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合同第8.9条约定遵守武汉市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环境卫生等的管理规定,负责办理施工现场的环卫、环保、交管和施工噪音等有关手续,凡因手续不全或违规施工造成的费用和罚款由乙方承担;合同第12.1条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乙方按合同总造价的20%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乾新公司(合同甲方)与武建装饰公司(合同乙方)还签订一份《中铁·世纪金桥(四期A-4-1地块)2#楼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由于乙方前期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导致工地全面停工,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十八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其中十万为补偿费,八万为保险金)乙方一次性交纳此项费用后方可进场施工;合同对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十条第1款约定甲方向乙方征收安全、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及甲方成品保护等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1%-3%,乙方违反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管理的罚金从此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出具相关影像资料),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无任何违章行为,待乙包工程结束后15天内全部退还;该协议附《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处罚条例》,载明了各种不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形及对应的罚款金额,并约定以上相关处罚条例均按建设方与总包签订施工合同要求制定,如违反相关条例,甲方出具相关图文资料后,无需乙方签字,即可生效。 2019年7月26日,武建装饰公司向乾新公司支付安全***证金200,000元,乾新公司世纪金桥四期2#楼项目部出具领款单,确认收到安全***证金。 2020年12月31日,中铁·世纪金桥(四期A-4-1地块)2#楼的建设单位中铁大桥局集团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报送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进行备案。 另查明,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第三条规定“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本院认为,武建装饰公司与乾新公司签订的案涉《中铁·世纪金桥项目A-4-1地块C2#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及《中铁·世纪金桥(四期A-4-1地块)2#楼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乾新公司收取的安全***证金是否应退还武建装饰公司。案涉施工合同并未约定安全***证金,仅约定了质量保证金以及未安全、文明施工的违约金,案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了安全、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及成品保护等保证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关于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乾新公司收取安全***证金,违反该通知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上述通知,在通知中已明确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系为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活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乾新公司违反该通知规定,收取安全***证金,阻碍市场改革发展,不利于公平竞争的行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双方关于安全***证金的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乾新公司应向武建装饰公司返还其收取的安全***证金。乾新公司辩称武建装饰公司存在不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案涉安全***证金应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结合案涉施工合同的约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武建装饰公司不安全、文明施工导致的相应责任由武建装饰公司自行承担,且乾新公司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但并未约定武建装饰公司的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违约行为应扣减安全***证金。而案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虽约定了相应保证金以及武建装饰公司具体情形下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但乾新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违规罚款单系其单方制作,载明的违章事项及罚款金额与案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所附不安全文明施工情形及罚款金额均不一致。且所附照片未提供原始载体供本院核对,真实性无法认定。仅从照片亦无法认定武建装饰公司存在不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虽案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乾新公司出具相关图文资料后,无需武建装饰公司签字即可生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约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乾新公司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对武建装饰公司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但乾新公司未证明其在作出上述违规罚款单后将违规情形及罚款金额告知武建装饰公司,或双方对违规罚款单载明的违规情形及罚款金额达成一致,故本院对乾新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针对乾新公司辩称的武建装饰公司违规施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鉴于案涉施工合同约定乾新公司对武建装饰公司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违约行为,可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案涉工程双方并未结算支付完毕,乾新公司可另案主张该违约责任。 武建装饰公司还主***公司支付利息,武建装饰公司实际支付了安全***证金,乾新公司实际占有该资金,乾新公司应赔偿武建装饰公司的资金占用费用。双方当事人作为建筑企业,均应知晓上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双方明知约定的安全***证金在取消之列,仍约定该保证金,双方对该约定无效均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武建装饰公司支付该保证金的时间以及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武建装饰公司主***公司从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不违反公平原则,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2月31日起付至上述保证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1元,由被告湖北乾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