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2民初6831号 原告:武汉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 第三人:某某商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武汉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第三人某某商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价款800000元(人民币,下同);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3年2月26日之前资金占用费50000元;三、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0.8%为标准,从2023年3月1日直至装修工程款支付清偿之日止);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施工合同关系。2019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武汉市江岸区一起学习吧中庭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分包工程名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通用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次签订合同系双方自愿、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合格完成合同约定义务。2020年1月24日,原、被告办理竣工报告,且进行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021年1月18日,原、被告确认结算金额3150000元,截至2021年9月26日,被告支付装修工程价款2350000元,剩余建设工程价款800000元未支付。原告考虑到被告支付装修工程价款的困难,多次达成还款协议,最终按照2023年2月26日达成的还款协议,之前资金占用费50000元,之后未支付按照月利率0.8%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原、被告签订《武汉市江岸区一起学习吧中庭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管辖的规定,应当由贵院受理。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陈述:无异议,原告陈述的为事实,是真实的。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8日,发包单位某乙公司与承包单位某丙公司签订《武汉市江岸区一起学习吧中庭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武汉市江岸区中一路八号,工程内容一起学习吧中庭室内装修等相关服务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一起学习吧中庭室内装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电气照明安装工程,具体范围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为准,其中灯具甲供。开工日期2019年9月10日,竣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标准及国家建筑工程各项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规程要求达到合格标准。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额为合同金额5%,由承包商在双方签订合同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当承包商完成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并通过验收合格15天后,该履约保函自动终止,如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合同义务,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的,业主将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定合同金额3000000元,最终以结算价款为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除上述合同内容外,双方还约定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某丙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后,《工程竣工报告》载明:工程名称武汉市江岸区一起学习吧中庭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单位某丙公司,工程结构类型框架,建筑面积1500㎡,层数五层,工程开工日期2009年10月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月18日,根据合同约定,我方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工完场清,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特此报告,请批复。某丙公司在项目负责人处签章确认,某乙公司在审批意见处手写同意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工程名称武汉市江岸区一起学习吧中庭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单位某丙公司,开工日期2019年10月2日,完工日期2020年1月18日,分部工程验收共三部分,经查符合设计及标准规定三部分,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共14项,经核查符合规定14项;安全和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共核查3项,符合规定3项,共抽查3项,符合规定3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规定0项;观感质量验收,共抽查7项,达到“好”和“一般”的7项,经返修处理符合要求的0项;综合验收结论合格。该验收记录上建设单位某乙公司、施工单位某丙公司均加盖公章。 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20日、2021年2月5日、2021年2月8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11月18日、2022年5月13日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4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0元,共计1050000元 2021年1月18日,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署《江岸区一起学习吧天空之城室内装修结算》,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总结算额为2350000元,备注: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紧,甲方支付材料款1300000元,支付某丙公司工程款900000元整,合计甲方已付工程款2200000元,根据结算款,目前某乙公司还应支付某丙公司工程款150000元,其中含质保金70500元。 2021年9月26日,甲方1某甲公司、甲方2某乙公司与乙方某丙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乙方于2020年4月已完成与甲方约定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室内中庭的装修工程。2021年1月甲方与乙方完成结算工作,中庭总工程款结算金额为3150000元,目前甲方已支付2300000元,尾款850000元。经过双方协商,现对尾款支付时间达成如下协议:1、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3、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4、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如甲方未能按照如上时间支付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款,则在如上约定时间起到完成支付时间止这段时间内的付款差额按照月利率0.3%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 2022年1月26日,甲方1某甲公司、甲方2某乙公司与乙方某丙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乙方于2020年4月已完成与甲方约定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室内中庭的装修工程。2021年1月甲方与乙方完成结算工作,中庭总工程款结算金额为3150000元,目前甲方已支付2300000元,尾款850000元,因疫情原因经过双方协商,对尾款支付时间达成如下约定:1、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3、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4、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如甲方未能按照如上时间支付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款,则在如上约定时间起到完成支付时间止这段时间内的付款差额按照月利率0.5%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本协议为执行版本,之前还款协议作废。 2023年2月26日,甲方某乙公司与乙方某丙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乙方于2020年4月已完成与甲方约定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室内中庭的装修工程。2021年1月甲方与乙方完成结算工作。中庭总工程款结算金额为3150000元,前期已经支付2350000元,尾款800000元。前期经双方于2021年9月26日第一次协商还款协议,2022年1月26日第二次协商还款协议。因疫情原因我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协议进行足额支付。经过双方本次商议,现达成如下协议。2023年4月18日前支付150000元;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如甲方未能按照如上时间支付给乙方上述约定工程款,则在如上约定时间起到完成支付时间止这段时间内的付款差额按照月利率0.8%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前期未付款资金占用费经协商暂按照50000元,后期本金支付完毕后双方协商支付本资金占用费,若甲方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我司将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法律手段。 经法院系统检索查明,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2025)鄂0102破申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对某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2025)鄂0102破29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为某乙公司的管理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江岸区一起学习吧中庭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江岸区一起学习吧天空之城室内装修结算》《还款协议》、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武汉市江岸区一起学习吧中庭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首先,涉案工程由某丙公司按约施工完成并已竣工验收,根据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3年2月2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双方经确认结算金额为3150000元,某乙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双方确认某乙公司差欠某丙公司工程款800000元,某丙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次,某丙公司主张2023年2月26日前的资金占用费50000元,其依据为《还款协议》中约定“前期未付款资金转运费经协商暂按照50000元”,某丙公司于2020年4月完成案涉工程,2021年1月双方完成结算工作,至2023年2月26日,某乙公司尚欠工程款800000元,某丙公司依约主张的50000元资金占用费系双方合意,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照准。最后,因某乙公司至今未予付清全部工程款,某丙公司要求其支付2023年2月26日之后的违约金,根据双方《还款协议》中“如上约定时间起到完成支付时间止这段时间内的付款差额按照月利率0.8%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的约定,某丙公司据此主张违约金于法有据,某乙公司按约应支付的违约金为: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9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均按照月利率0.8%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0元。 二、被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2月26日之前的资金占用费50000元。 三、被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9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均按照月利率0.8%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武汉某某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6元,由被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尹代媛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