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富帮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民初3589号
原告:湖北省富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朋兴乡挂口村宝成路西宝成佳园**楼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88J381Y。
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梅,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东风村古田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17787001XG。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富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省富帮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富帮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富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99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3498元,由原告湖北省富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劲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心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