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9154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湖北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凡,湖北万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东风村古田一路71号3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17787001XG。
法定代表人:石义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凌,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华,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以另寻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计15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 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思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