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汉北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923号
原告:武汉汉北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长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8181006XX。
法定代表人:黄文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东风村古田一路71号3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17787001XG。
法定代表人:石义连。
原告武汉汉北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汉北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汉北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汉北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8元,由原告武汉汉北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