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港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3民初930号
原告:***,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长生,下陆区团城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河金省道谭家畈村特1号科技创业园A栋。
法定代表人:柯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炉发,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长丰乡东风村古田一路71号3楼1-3号。
法定代表人:石义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新港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长丰市政
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港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倩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干洁尘
书 记 员 程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