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130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东风村古田一路71号3楼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川市银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国光村。
法定代表人彭民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民生,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汉川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1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汉川市银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彭民生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彭民生价值2168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向清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