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市政建设分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3民初221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睿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市政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市政建设分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汉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