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丰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破申40号
申请人:***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古田·2008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聂庆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毅,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晓,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陈汉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红,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尹君,武汉新启翔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2020年11月2日,申请人***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发公司)以被申请人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市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第三市政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第三市政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7日,营业期限至2032年3月7日,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股东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9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武仲裁字第0001284号裁决,裁决第三市政公司向丰盛发公司支付工程款2180916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上述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三市政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丰盛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三市政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0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4执477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9年12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04执恢284号执行裁定,再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0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20)鄂01破申7号民事裁定,准许丰盛发公司撤回对第三市政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听证期间,丰盛发公司认可前述申请撤回后,第三市政公司已支付丰盛发公司部分款项,尚欠70余万元。
还查明,2020年11月25日第三市政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交纳案件执行款720916元,并明确为丰盛发公司工程款。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为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本案查明第三市政公司履行对丰盛发公司的付款义务事实来看,丰盛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市政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故对丰盛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褚金丽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赵文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郭锐敏
书记员何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