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02民初594号
原告:***,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金恩,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7520342L。
法定代表人:陈汉林。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翩
人民陪审员  潘小军
人民陪审员  董晓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露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