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友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02民初2718号
原告:武汉市友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南片小区7栋1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30370905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市友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友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市友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友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7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市友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翩
人民陪审员*玉
人民陪审员岑智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