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政泰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184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政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东兴洲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祥政,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武汉政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1***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政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为统筹执行需要,经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1***9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芦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