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7172号
原告:武汉川东自由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
法定代表人:何国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汪振江。
原告武汉川东自由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14日,原告武汉川东自由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川东自由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川东自由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2元,减半收取2701元,由原告武汉川东自由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瑞
书记员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