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盛通光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无锡市天惠矿山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民初4373号
原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实际经营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轻轨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汪振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致诚,系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苏盛通光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尹城村。
法定代表人:李欣荣。
被告:无锡市天惠矿山设备厂,住所地:陆区盛岸村。
法定代表人:沈志方。
原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通光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市天惠矿山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02元,由原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僖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