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4561号
原告:武汉市歌德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51号综合楼5-1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皓月,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市歌德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市歌德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歌德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