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执异92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0R2地块水木清华商网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99号古田2008城市花园15栋2**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洪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盛发城建基础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申请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2年1月13日,异议申请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申请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余 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