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葛洲坝新疆工程局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龙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新村。

法定代表人:黄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1民初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喀群引水枢纽东岸除险加固工程及配电室、监控室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第19条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该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我公司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且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由于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应当优先使用,且管辖协议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故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古丽巴哈尔·苏力坦

审判员 阿 斯 娅 · 玉 山

审判员 韩   雅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