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葛洲坝新疆工程局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民终3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新村。        
法定代表人:黄立华,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梁,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4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哲,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男,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6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费。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知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于七日内交纳未交部分上诉费,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欣
审判员    张昊
审判员    王朋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