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4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534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在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