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某、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1221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被执行人:曹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甘肃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某、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55927.07元。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79.94元,被执行人曹某主动缴纳执行款239056.13元,共计259636.07元,其中执行费3709元。执行款255927.07元已于2020年8月5日由申请人甘肃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