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维民商贸有限公司与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0102民初8580号
原告甘肃维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煜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是出卖人,被告是买受人。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没有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30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同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利息以2300000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18年2月9日计算至2020年8月8日共221375元,此后的利息以剩余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原告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支出的7576.77元属于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拉萨飞天国际酒店室内外装饰装修二标段木制品加工工程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货款总额4560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30%货款,乙方发货前通知甲方验货,甲方支付货款总额60%,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2017年4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拉萨飞天大酒店防火门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甲方预付总货款30%,提货前支付总货款70%。2018年2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拉萨5-11层汇总表”,最终确认货款总额为5300000元。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00元,剩余2300000元至今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保险费2576.77元,并预交申请费5000元。
一、被告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维民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3000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8日的利息221375元。2020年8月9日起的利息以剩余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 二、被告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维民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保险费2576.77元; 三、驳回原告甘肃维民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7元,由被告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甘肃维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会元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