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秀,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友,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曹硕,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西藏飞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4839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948398元(财产线索: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西藏飞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48398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景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