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飞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1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飞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以西1-2路以北西藏飞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飞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4元,减半收取7042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7042元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