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227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扣划发还3895.51元,现无其他切实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兰州亚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欣
审 判 员 丛 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