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瑞盛敬业陶瓷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573号
原告:******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5),现经营地为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树藩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LXRU4P。
法定代表人:张永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常阳丽江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48300329J。
法定代表人:宋福明。
原告******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月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苗培
书记员朱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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