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恢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常阳丽江城******。
法定代表人:宋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世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9004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通过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开发的房产项目成为烂尾。2020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沔洲大道中段8号三号楼3012、3013、3014、3015的房屋予以查封,因所涉房屋未办理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亦无法进行交付和办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别华霞
审判员 彭彩云
审判员 邓利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傅 华
书记员 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