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执恢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60号常阳丽江城5栋1层8号。
法定代表人:宋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州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世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9004民初231号民事判书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4月2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以(2017)鄂9004执700号执行裁定对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的房屋予以了预查封,于2020年9月9日以(2020)鄂9004执恢419号执行裁定对上述不动产予以续行查封。因上述不动产存有在先查封,暂不适宜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执行网络平台、传统查询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9004执1230号案件的执行。
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彭彩云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执行员 陈国章
书记员 王 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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