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执1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60号常阳丽江城5栋1层8号。
法定代表人:宋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州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世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9004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7年10月11日,本院以(2017)鄂9004执700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的房屋予以了预查封,于2020年9月9日以(2020)鄂9004执恢419号执行裁定对上述不动产予以续行查封。因上述不动产存有在先查封,暂不适宜处置。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彭彩云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执行员 陈国章
书记员 王 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