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洪山区***建材经营部、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1075号 申请执行人:洪山区***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道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栋4层6室(人脉众创空间C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1MA4DX6LP09。 经营者:***,男,1986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 湖北省广水市李店镇友谊村东王家湾, 被执行人: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60号常阳丽江城5栋1层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 洪山区***建材经营部与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5民初72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山区***建材经营部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5180元。 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市武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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