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9004民初6471号
原告:李某,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武汉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