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5民初1333号
原告:顾又应,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市政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墩街15附5号。
法定代表人:江汉超,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北中宜德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东湖春树里1幢2单元28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又应诉被告武汉市政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宜德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王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瞿桂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