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4532张家港市东莱井点降水工程部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4532号
原告张家港市东莱井点降水工程部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东莱井点降水工程部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家港市东莱井点降水工程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会谱
书记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