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财保10号
申请人:武夷山市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大布村战备路东侧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69438168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夷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五九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15726112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夷山市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夷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1.位于武夷山市××路××号××层房产(面积430.08平方米,产权证号:2××8);2.位于武夷山市××路××号××层××号店面(面积65.01平方米,产权证号:2××8)。对于该财产保全,鸿辉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77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10月21日0时起至2023年10月20日24时止),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鸿辉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为防止武夷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请求对武夷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武夷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路××号××层的房产(产权证号:2×**)、位于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路××号××层××号的店面(产权证号:2×**),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夷山市鸿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