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173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09月23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68号友和大厦c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28050732H。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2417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现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109196.95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173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列彬
审判员张必元
审判员余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敏
书记员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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