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碑民初字第01016号
原告: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东佳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5号正信大厦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秦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9458元,减半收取4729元,由原告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关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