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执10598号之三
被执行人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一路**正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94260966K。
法定代表人:秦钢。
被执行人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303民初8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1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缴纳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其义务,向本院支付了人民币11,615.00元,本院将上述款项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2020)粤0303民初88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4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303民初88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西安辉煌软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郝江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林宸栋